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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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仍复吸毒品。年9月20日12时许,陈万寿在家中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住宅,持菜刀将陈某之子陈安某(3岁)挟持,后砍切陈安某颈部一刀,致陈安某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万寿无视国家法律,因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无故持刀砍切幼童的颈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无从轻处罚情节。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万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后实施杀人行为的,如何裁量刑罚?
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食毒品,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复吸,其对吸食毒品系违法行为有明确认知,且曾多次出现幻觉后打他人的现象,对吸食毒品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预见,其吸食毒品是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没有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规定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醉酒人应当对其触犯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观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主观罪过和危害行为是有机统一的。而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结果行为是“脱节”的。在原因行为时,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对将要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有罪过;但在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处在无责任能力状态,自然也谈不上罪过的问题。
陈万寿吸食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有显著区别,精神病系被动的受害者,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系自陷行为所致,具有主动性。
综上,陈万寿吸毒致幻后,当众无故持刀砍切幼童的颈部,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无任何从轻情节,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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