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后故意杀人案件的处理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因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仍复吸毒品。年9月20日12时许,陈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王某某住宅,将王某某之子,小王(殁年3岁)挟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赶到后,陈某将小王挟持至王某某家院子内,不顾众人的劝解,持菜刀砍切小王颈部一刀,致小王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无故持刀砍杀幼童,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无从轻处罚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过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主要问题: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后实施杀人行为的,如何裁量刑罚?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的精神状态与精神病患者相同,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事后亦不知自己所为。陈某系在妄想支配下作案,此类案发时精神状态异常的被告人,属于控制死刑适用的范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常年吸食毒品,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复吸,其对吸食毒品系违法行为有明确认知,且曾多次出现幻觉后打骂他人的现象,对吸食毒品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预见,其吸食毒品是原因自由行为。陈某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与一般精神病有显著的区别,精神病系被动的受害者,吸食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系自陷行为所致,具有主动性。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与醉酒后犯罪类似,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且吸食毒品本已违法,故吸毒致幻后犯罪更应负刑事责任。陈某吸毒致幻后,当中无故持刀砍杀幼童的颈部,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无任何从轻情节,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一审、二审、最高院复核均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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