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陕西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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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药发〔〕33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9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方面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年5月1医院、设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年5月1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年5月1日前,医院、设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医院或设精神科病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医院或设精神科病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各设区市卫生计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份将名单(附件1)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其它事项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陕西省卫生精神中心)为业务考核机构。由业务考核机构制定《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实施方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此项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业务考核机构确定。经考核合格者,由业务考核机构出具《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表》(附件2),此表将作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加注“精神”字样的依据。

(二)业务培训(进修)机构医院或设精神科病医院。培训(进修)机构须提供学员住宿及相应教学设施设备。培训(进修)科室应为精神卫生专业且住院床位不少于40张。带教老师应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精神科从业满10年的高级职称精神科医师。教学以实践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完成。

(三)申请考核的人员应填写《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申请表》(附件3),向业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四)中医类别医师已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符合既定条件的,请到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相应注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年10月26日

来源: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生部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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