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浙江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

浙卫发〔〕45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年5月1医院、设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医院(医院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年5月1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1)考核合格。

(三)年5月1日前,医院、设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医院或设精神科病医院或我委指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我委认定),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医院或设精神科病医院或我委指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我委认定),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五)曾在外省上述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需提供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该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等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学科名称和执业时间等。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

二、工作要求

(一)对符合以上第一条情形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年8月31日前报我委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对符合以上第二、三、四条情形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辖区内我委指定的各业务考核机构,参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于考核结束后1个月之内报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个月之内报我委备案。

三、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年7月1日

来源: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生部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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