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南靖山城镇有俩人因买卖饲养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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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象征着仁寿、吉祥,时下也有很多人把养龟当成爱好,但并不是所有龟类都能当宠物养,近日,南靖县山城镇便有两人因为买卖、饲养龟类宠物被警方抓获。

年4月20日,南靖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南靖县凤翔花园城有人在出售眼斑龟等动物,要求查处。接到报警后,民警通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侦查,迅速锁定被举报人刘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确认刘某在家中后,民警马上到刘某的住址附近进行蹲点守候,于上午11时,在刘某准备外出时,在其住处楼下将刘某当场抓获。

抓获刘某后,经过简单的询问,民警得知,在刘某家中确实养着一些水龟,在刘某的带路下,民警来到刘某的住处,在其住处发现1只疑似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多只疑似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眼斑水龟及其他种类的水龟共20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年开始陆续向平和县某养殖场、漳州市漳浦县、山城镇居民陈某,购买了多只平胸龟及多只眼斑水龟,并以-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了三只眼斑水龟。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其中一个眼斑水龟系向犯罪嫌疑人陈某购买,民警得知这一情况,马上到陈某家中将其带回调查,经查,这只眼斑水龟系野外抓获所得。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均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现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平胸龟

(俗称鹰嘴龟)

眼斑水龟

普法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年第3号),自年2月1日,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系统性更新。新《名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原《名录》物种全部予以保留,其中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二是新增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警方提示:在此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如果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继续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当做宠物饲养、买卖的,将因此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引起重视,曾经的“龟友”可能就是以后的“狱友”。

来源:南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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