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购买房地产,必须先对大陆的土地制度和房屋制度有着基本的认识。
在土地制度方面:大陆于年至年期间,将中国大陆的土地收归“国有”,到了年代实施改革开放后,大陆始将土地分为下述两种:
01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即将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为各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除非先由国家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台商始得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台商是不能承包、租赁或直接购买集体土地的。
02
城镇国有土地
除了农村地区的土地外,大陆将城镇所有土地一律登记为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有“出让性质”与“划拨性质”之分,行政划拨性质之国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内,仅能由当时申请人自己占有、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而县市政府还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随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性质之国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则可自由转让、出租或抵押,而这也正是台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至于在房产方面,台商购买商品房时,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书面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必须在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妥产权移转登记,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需注意的是,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此外,大陆方面规定,夫妻除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台商在大陆购买房产时,大陆房产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若夫妻一方无法亲自前往大陆办理相关手续,则应另办理“委托书”。所以台商需持夫妻户籍誊本5份,向台湾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夫妻关系证明认证书、委托书认证书,再向大陆当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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